女职工专属权益大礼包,快来get
发布时间:2019/6/19 作者: admin
在平日的生活中,大家都只知道女职工在妇女节可以放半天假这一福利。其实!除了放半天假外还有许多专属权益:
3月8日放半天假:《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公平就业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特殊时期照顾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明确,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人生大事不折腾:《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
繁重劳动可拒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补贴”每月多一份:许多省、市地区都明确了女职工每月可领取一定卫生用品补助费。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这笔“补贴”也水涨船高。
更年期关怀不能少:除了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外,《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把更年期保健纳入其中。它要求用人单位要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为了保证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对她们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同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的,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产前检查不扣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期休息有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怀孕不能随意辞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期”内合同期满可顺延:《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
产假年假可同享:《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可领生育津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不得安排加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专属休息室: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对于商场、超市等需要长期站立工作的促销员、售货员等岗位的女职工,单位要在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多年来,全国总工会一直致力于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特别是今年初,在深入了解女职工权益诉求和企业性别平等工作状况的基础上,重磅推出《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为工会组织促进女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