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7/19 作者: admin
政策解读一:继承父母房屋,子女无需缴纳个税
其中,对于房产的无偿赠送,《公告》指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缴纳20%税率。
举例:以一套面积100平米,价值200万的房屋为例,无偿赠与和买卖两种方式,哪种缴纳的税费更少?如果是买卖,购买方主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缴纳比例为1.5%);印花税(购房支出费用的0.05%)。这两个主要税种,买方需缴纳31000元;如果是赠与,受赠方要缴纳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也就是说,依法继承房产,或者父母将房产送给子女,子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读二:亲戚朋友赠送红包无需缴纳个税
《公告》指出,以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总的来说,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性质上来判断,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呢?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政策解读三:其他不交税情况
《公告》还对6类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下面的6种情况通通可以不交税哦~
☉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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